各县建设局,宿豫区、宿城区园林局,宿迁经济开发区建设局、骆马湖示范区园林环卫局:
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宿迁市城乡园林绿化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特制定《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九日
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发展,加强对全市城市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的指导,规范城市绿地植物种植,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宿迁市城乡园林绿化全覆盖实施细则(试行)》,制定宿迁市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1.1 本《导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通 则
2.1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从“可持续发展”战略出发,统筹兼顾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着重于生态环境的改善,使每一块有限的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效益。
2.2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以植物造景为基本原则,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并作适当调整和处理,创造多种植物生存空间,营造出物种丰富、配置合理、群落稳定、景观优美的植物景观。
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贯彻以人为本思想,从人的利益和需求出发,坚持经济、适用、实惠、美观、自然的原则。因循区域自然环境和物候特征,利用丰富的本土植物和自然景物,并将传统文化与时代精神相互交融,凸现城市的绿化特色。
2.4 城市绿化是人工再创的“第二自然”,应克服铺张浪费、苛求形式、贪大求洋,或硬造人工景观等做法,以自然生态景观为主,绿化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规划用地面积的70%。
根据我市所处的植被群落区系,城市绿化应多选择乔木,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一般应不低于绿地面积的70%,其余为非树冠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
2.5 城市绿地植物配置设计和种植原则:掌握植物生态适应性;阴、阳、干、湿、冷、暖各得其所;利用物种多样性,合理组合配置,坚持以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多层结构,考虑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考虑季相变化,突出景观特色,充分利用平面和空间,提高单位绿地的叶面积指数。
2.6 各类型绿地地形改造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地形,保护湿地和天然水系,减少填挖工程、土方就地平衡,处理好地表排水,有利于植物生长,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2.7 城市绿化用苗规格应适当,速生乔木胸径6—10厘米,慢生乔木胸径8—12厘米;常绿乔木高度不低于2.5米。苗木要求带冠,冠形匀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不宜大量移栽胸径20厘米以上苗木。
2.8 积极做好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加强乡土植物的保护,开展乡土植物的开发利用,引进培育适宜树种,丰富绿地植物物种多样性。
注重加强大苗培育基地建设。城市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保护和充分利用现有树木和其它植被材料,特别是古树名木和大树。
2.9 积极倡导立体绿化。城市各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市绿化覆盖面积。立体绿化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2.10 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参照第四项规定执行,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其余屋顶绿化绿地率按绿地面积20%折算(铺装地摆盆花不列入内)。
积极鼓励停车场绿化。提倡在停车场种植高大乔木,建设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按20%折算绿地率。鼓励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效果突出的,按30%折算绿地率。
2.11 积极开展城市绿化的科研工作,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和新理念;探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开展新优植物种类和品种的选育和引种驯化,加强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全面提高城市绿化现代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
2.12 提倡各类节能、节水城市绿地建设,雨水应以贮蓄并加以利用,硬质景观建设中使用绿色环保材料,在遵守本规定的同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13 各类城市绿地的规划设计应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县(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并经相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第三章 公园绿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规定和性质确定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
3.1.2 公园绿地建设以生态平衡、景观优美、功能合理、以人为本为原则,并根据公园绿地类型确定其特定内容。
3.1.3 公园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用地类型和用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构筑物)、园路及铺装场地、水体等用地比例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1.4 公园绿地内植物品种以木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为主,点缀花卉,种植形式以自然群落式种植为主,减少模纹色块。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按照园内功能分区选择观赏型、运动型草坪,提倡耐旱、耐踩的乡土地被植物,降低绿地养护成本。
3.1.5 公园绿地内各类建筑(构筑物)的形式根据公园绿地性质、周边环境特征及景观构想确定,且相互协调。
3.1.6 公园绿地内道路、铺装场地用材本着经济、实用、安全、美观的原则确定,与建筑物(构筑物)融合。
3.1.7 公园绿地内河湖水系应根据水源、现状地形、使用功能、保护要求进行设计,必须符合原有自然生态景观,并尽可能采用生态型护坡驳岸。
3.1.8 公园绿地出入口、道路、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以确保残疾人安全。
3.1.9 售票公园绿地采取通透式围墙进行隔离,将绿地景观与城市景观融合。
3.1.10 依托地下建筑物建设的公园绿地,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以各类乔灌木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100%计算;总用地面积的50%以上覆土厚度小于1米,以灌木、地被种植为主,绿地面积按30%折算。
3.1.11 公园绿地范围内的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等必须进行调查,可以利用的予以保留,并结合到绿地景观之中。
公园绿地用地范围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公园绿地内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要保留,并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做好保护措施。
第二节 综合公园
3.2.1 综合性公园内容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息区,也可设置一定的体育设施。
3.2.2 综合性公园总体设计要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对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地形地貌、道路系统、河湖水系、绿化布局、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及管线系统进行综合设计。各单项设计应与总体设计一致,并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3.2.3 综合性公园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3.2.4 综合性公园内部各项用地比例应根据陆地面积确定,其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小于陆地面积的70%。
第三节 专类公园
3.3.1 各专类公园要有名符其实的主题内容,特色鲜明。
3.3.2 儿童公园的设计、建设在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的同时,应充分考虑儿童心理行为和活动行为特点。
3.3.3 动物园要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设施,安全、卫生隔离设施,排泄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和绿化带。
3.3.4 植物园建设要与本地区种质资源库的建立、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有机结合,创造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有体现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
专类植物园要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
3.3.5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各项改造项目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3.3.6 风景名胜公园规划设计要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在规划范围内应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为依据进行设计。
风景名胜公园外围要设立景观保护区,严格控制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
3.3.7 游乐公园在满足各类游乐功能的同时应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总用地面积的65%。各类游乐设施的设置、管理应符合相关安全规范要求。
3.3.8 其他专类公园应根据公园性质和功能合理安排内容,在突出主题的同时兼顾绿地生态性,各项设计要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要求。
第四节 带状公园
3.4.1 带状公园平均宽度不得小于8米,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要求。
3.4.2 根据带状公园的长度和布局,合理安排出入口位置、数量。
3.4.3 沿路带状公园要具有隔离、美化街道作用,植物配置要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3.4.4 临水带状公园建设应充分考虑绿地与水系的关系,尽可能满足游人亲水活动需求。
第五节 街旁绿地
3.5.1 街旁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讲究街景艺术效果并设有一定的休憩设施。
3.5.2 广场绿地在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尺度,空间要与周围建筑物成比例,建筑和开放空间要充分配合。
3.5.3 广场绿地要突显地方特色与文化内涵,继承本地历史文脉,适应地方风情民俗文化,突出地方艺术特色。
3.5.4 以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达到65%以上,其他性质或位于城市中心区街旁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绿地率低于65%的广场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
3.5.5 广场绿地设计要根据布局适当安排管理和服务设施,创造绿地管养市场化运作的条件。
3.5.6 广场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游人的各种行为需求,在不妨碍广场整体景观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设置一些美丽耐用的休憩设施。
第四章 附属绿地
第一节 居住区绿地
4.1.1 总体要求
居住区绿地规划建设应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努力创造舒适、安全、健康、平衡的生态型景观环境。
4.1.1.1 居住区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4.1.1.2 居住区绿地应与居住区规划同步进行,保持建筑群体道路交通组织与绿地有良好的空间与视觉关系,使得绿地在通风、透光、防护隔离、景观等众多方面起到更好的作用。并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已有树木和绿地,特别是大规格的乔木。
4.1.1.3 绿地设计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思想,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4.1.1.4 居住区绿地植物配置遵循如下原则:
适应绿化功能要求,适应气候、土壤条件和自然植被分布特点,选择抗病虫害强、易养护管理的植物,体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地域特点。
乔木为主,乔、灌、花、草、藤复层栽植,构成自然和谐的人工植物群落。合理密植,常绿与落叶、速生与慢生相结合,达到单位绿地面积生态效益最大化。
植物品种的选择要在统一的基调上力求丰富多样,利用好乡土树种、草种来体现地方特色。
4.1.2 技术要点
居住区绿地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技术参数要求,兼顾绿地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景观的功能和提供休憩娱乐场所的功能。
4.1.2.1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属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绿地本身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5%,绿地内水塘周围要有植物环抱,水中栽植水生植物。
4.1.2.2 绿地中乔木量大于3株/100平方米绿地,立体或复层种植群落占绿地面积比例大于20%。
4.1.2.3 绿地中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种植面积比例宜控制在30%左右。
4.1.2.4 绿地中游步道和小型铺装场地的铺装面积一般控制在25%以内。提倡采取林下铺装形式。
4.1.2.5 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速生和慢生树的种植比例。慢生树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树木总量的40%。
4.1.2.6 植物种类丰富多样:绿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不低于40种;绿地面积在3000—1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60种;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平方米的,不低于80种;绿地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不低于100种。
4.1.3 建设要点
遵循因地制宜、保护地形地貌,弘扬历史文化、倡导生态文明的原则,考虑如下要点。
4.1.3.1 居住区的公共绿地,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公共绿地应与宅旁绿地、配套公建绿地、道路绿地有机结合。
4.1.3.2 充分利用绿地以外其他可利用的地面进行绿化,包括架空层绿化、平台绿化、屋顶绿化和停车场绿化。
平台绿地应根据平台结构的承载力及小气候条件进行种植设计,要解决好排水、草木浇灌和下部采光问题,可结合采光口或采光罩进行统一规划。平台上种植土厚度必须满足植物生长要求,对于较高大的树木,可在平台上设置树池栽植。
屋顶绿地分为坡屋面和平屋面绿化两种,应种植耐旱、耐移栽、生命力强、抗风力强、外形较低矮的植物。坡屋面多选择贴伏状藤本或攀缘植物。平屋顶以种植观赏性较强的花木为主,并适当配置水池、花架等小品,形成周边式和庭园式绿化。
停车场在主要满足停车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进行充分绿化。应选择高大庇荫落叶乔木形成林荫停车场。
4.1.3.3 居住区内如以高层、中高层住宅楼为主,则绿地设计应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
4.1.3.4 绿地设施应注重环保、节能与人性化设计。园林建筑及小品应利用节能、环保材料。公共绿地中应设置照明设施、健身设施、儿童游戏设施,绿地中主要道路做无障碍设计。
4.1.3.5 绿地植物配置应提高生态含量,美化居住环境;宜选用病虫害少,无种毛果实污染、无刺、无毒的植物,多布置有益身体健康的保健植物;适当配植鸟嗜植物和蜜源植物,吸引动物和生物,创造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居住环境;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等特定功能,在住宅建筑的西侧应栽植高大乔木减少西晒;注重种植位置的选择,以免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其他设施的管理维护,并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绿地内所有配电箱、泵房及各类盖板周围要有植物遮挡或覆盖。
第二节 单位庭院绿地
4.2.1 单位绿化标准
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4.2.1.1 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5%。
4.2.1.2 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40%。
4.2.1.3 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4.2.2 一般要求
4.2.2.1 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充分运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生态特性的植物,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最大限度地进行垂直绿化、高层绿化,工作、生产环境整洁舒适、美观、花木茂盛,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4.2.2.2 由于各单位行业特点,在植物配置上各有特定要求,但总体上仍应坚持以乔木为主的原则。以乔木为骨干多层次进行配置,尽可能在单位面积内增加绿量,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非林下草坪、地被植物面积不得超过30%。
4.2.2.3 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的原则,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结合,彩叶树种与常绿树种配置,使绿地在四季的静态构图中,呈现季相的动态变化,达到三季有花,四季见绿,提高生态效益。绿地中尽量少建廊台楼阁。假山、亭架等园林小品建筑尺度应做到均衡适宜,体量得当。各种硬质铺装(含建、构筑物基底)面积应小于绿地总面积的30%。
4.2.2.4 绿化布局力求自然活泼,做到植物配置形式既统一又有变化,色彩搭配和谐,既鲜明又稳定,结构布局有韵律节奏,力求以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的形式,扩大绿地的复层结构比例,不提倡运用纯草坪、纯色块布置手法。
4.2.2.5 选用大规格苗木,尽快形成绿化效果。落叶乔木苗木胸径应不小于6厘米,常绿乔木苗木胸径应不低于5厘米;灌木修剪后高度应在50厘米以上;球形灌木冠径应达到80厘米以上。
4.2.2.6 绿地地形设计科学合理,有利于保护天然水源,处理好地表排水,以利各种植物正常生长。
4.2.2.7 单位建设绿地或改造现有绿地, 必须依法保护和充分利用用地范围内原有树木,特别是古树和大树。
4.2.2.8 充分利用建筑、树木、地形、水体、道路等条件,设置对景、障景、借景、框景等不同景点,促使绿化空间景观丰富,提升单位庭院绿化的文化内涵。
4.2.2.9 绿地中硬质铺装,特别是林下铺装,要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材料和施工工艺。
4.2.2.10 贯彻保护生物多样性原则,做到植物种类丰富多彩。单位庭院绿地配置植物品种具体标准为:
清洁型工厂绿地: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5株,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内,植物种类大于35种。
污染型工厂绿地: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9 株,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内, 植物类大于20种。
部队、院校绿地: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6株,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内,植物种类大于60种。
医院绿地: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5株,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内,植物种类大于30种。
机关绿地: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5株,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内,植物种类大于30种。
屋顶绿化:每百平方米乔木数量大于2株,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内,植物种类大于20种。
4.2.2.11 坚持以人为本,单位绿地设计要满足人们的需求和多样化的审美情趣,绿地要体现可融入性和可参与性。
4.2.3 特别要求
4.2.3.1 单位前区绿化布置要考虑到建筑的平面布局,主体建筑的立面、色彩、风格,与城市道路的关系等,多数采用规则式和混合式相结合的布局。为使冬季仍能保持良好的绿化效果,单位前区栽植的常绿树数量应占该区域总栽植数量的1/2。
4.2.3.2 单位道路绿化宜选择生长健壮、树冠整齐、分枝点高、遮荫效果好、抗性强的乔木作为行道树。道路两侧通常以等距行列式各栽植1至2行乔木。
4.2.3.3 办公区绿化规划一般采用规则式与自然式相结合的布局,可设计花坛、喷泉水池、假山叠石等。远离大楼的地方则可根据地形变化采用自然式布局,栽植观赏花木,铺设草坪。
4.2.3.4 生产区绿化设计要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对有害气体抗性较强及吸附作用、隔音效果较好的树种。
4.2.3.5 仓库区域绿化宜选择树干通直、分枝点高的树种、稀疏栽植乔木为主,以保证各种车辆行驶畅通。
4.2.3.6 单位绿地边围墙若与城市道路毗邻,应考虑透空透绿,与城市景观融合。
第三节 道路绿地
4.3.1 一般规定
4.3.1.1 坚持适地适景、因地制宜原则、依据绿地地形和周边环境造景,适地适树,适地适草。
4.3.1.2 坚持乡土树种为主、植物多样性的原则,体现地方特色。
4.3.1.3 坚持以群落设计、复层栽植、植物造景为主的原则,以乔木为主,彩叶树种与绿叶树种结合,突出树林季相变化。
4.3.1.4 坚持以人为本、整体和谐原则,达到庇荫、滤尘、减噪、利于诱导行车视线、减少驾驶员视觉疲劳、改善环境和美化景观。
4.3.1.5 坚持保护原有树种资源原则,在道路改建规划中应尽量保留原有树木,特别是胸径10厘米以上的乔木应予以保留,对古树名木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尽量保留和利用道路两侧野生和半野生自然地被。
4.3.1.6 坚持节约资源原则,道路绿化方式应有利于节水、节能、降低养护管理成本。
4.3.1.7 坚持安全原则,道路绿化符合行人、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4.3.1.8 道路绿化在植物选择、配置和绿化效果的体现上应遵循远近期结合原则。
4.3.1.9 在道路绿化中所有种植穴(槽)内二灰土层必须清理干净,种植土必须与原土层相衔接,栽植基层下不得有不透水层,确保植物生长有良好的立地条件。
4.3.1.10 道路绿化应具备必需的灌溉设施,满足植物生长的最低土层厚度和营养面积的肥力,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要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4.3.1.11 道路临时性绿化应根据绿地存在的时间长短,本着节约和再利用原则,乔木胸径在3厘米以上即可。
4.3.2 道路绿化
4.3.2.1 新建道路绿地率应达到以下指标:规划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规划红线宽度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规划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按城市路网规划应配建绿化带的要结合道路建设同步配建。
4.3.2.2 绿地种植结构应符合以下指标:
城市道路必须种植宽冠乔木行道树、创造遮荫条件。
速生与慢生、常绿与落叶、彩叶树种与一般树种合理搭配。常绿灌木与落叶灌木之经宜为1:3。
绿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可适当设计小品,道路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绿地总面积的70%。
1000平方米以上绿地每百平方米绿地乔木数不少于10株。一般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重要景观路段每万平方米植物种类不少于40种。
4.3.2.3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4.3.2.4 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
4.3.2.5 20米以上宽的绿带宜保留适当的野生地被植物。
4.3.2.6 郊区道路绿带宜保留适当的野生地被植物。
4.3.2.7 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宜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4.3.2.8 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
4.3.2.9 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可与行道树绿带合并。
4.3.2.10 毗邻河、湖的道路,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4.3.3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
4.3.3.1 道路分车带(岛)绿化必须服从行车安全要求。道路拐弯处不宜种植过高过密的树木,以免影响行车视线。
4.3.3.2 分车绿带的植物配置应形式简洁,树形整齐,排列一致。乔木树干中心至机动车道路缘石外侧距离不宜小于0.75米。
4.3.3.3 中间分车绿带植物宜阻挡相向行驶车辆的眩光。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6米—1.5米之间的范围内,植物的树冠应枝叶繁茂,其株距不宜大于冠幅的5倍。
4.3.3.4 道路分车带宽度小于3米的,宜采用低矮灌木和地被植物配植,高度应控制在90厘米以下。道路分车带宽度3—5米可增加灌木和小乔木。道路分车带宽度大于10米,可进行复层式配置。
4.3.3.5 因人行横道或道路出入口断开的分车绿带,其端部应采取通透式配植。
4.3.3.6 道路分车带绿化栽植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栽。
4.3.3.7 道路分车岛绿化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且宽度小于10米的,应选择低矮地被植物,整体高度应低于90厘米。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宽度大于10米的分车岛绿化,可进行复层配置。
4.3.4 路侧绿带
4.3.4.1 路侧绿带应根据相邻用地性质、防护和景观要求进行设计,并应保持在路段内连续与完整的景观效果,道路外侧绿带,乔灌木种植面积一般应占绿地面积的80%,并注意适当增加常绿乔灌木比例,以加强其减噪防尘功能。非林下草坪和地被植物种植面积应控制在20%以下。
4.3.4.2 路侧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可设计成开放式绿地。开放式绿地中,绿化用地面积不得小于该段带总面积的70%。路侧绿带与毗邻的其他绿地一起辟为街旁游园时,其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的规定。
4.3.4.3 濒临河、湖等水体的路侧绿地,应结合水面与岸线地形设计成滨水绿带。滨水绿带的绿化应在道路和水面之间留出透景线。
4.3.4.4 道路护坡绿化应结合工程措施栽植地被植物或攀缘植物。
4.3.5 立交桥绿化
4.3.5.1 立交桥绿化应充分利用环境空间复层栽植。乔灌花草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配植合理、季相鲜明、自然和谐的绿化群落,设计风格应以疏朗开阔为主,在不影响交通视线的前提下,立交桥区绿地乔灌木种植面积一般应达到绿地面积的60%至70%。
4.3.5.2 桥下绿地内应选择种植耐荫植物。
4.3.5.3 立交桥墙体和桥墩宜进行垂直绿化,可选择吸附力强的爬藤植物。
4.3.5.4 立交桥的坡地、台地和较大面积的挡土墙应种植草坪、藤本或灌木,护坡固土。
4.3.6 交通广场绿地
4.3.6.1 广场绿化应根据各类广场的功能、规模和周边环境进行设计。广场绿化应利于人流、车流集散。
4.3.6.2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疏朗通透。
4.3.6.3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4.3.6.4 纪念性广场应用绿化衬托主体纪念物,创造与纪念主题相应的环境气氛。
4.3.7 停车场绿化
4.3.7.1 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并宜种植隔离防护绿带;在停车场内宜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
4.3.7.2 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种,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的规定。
4.3.7.3 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面积按乔木种植穴、灌木和地被长成后实际面积的20%折算。
4.3.8 行道树种植
4.3.8.1 行道树树种选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抗逆性强,树型成型性好,形成直立的主干,冠大荫浓,分蘖性好,寿命长,根系必须不污染环境,耐修剪,具有良好观赏价值。
4.3.8.2 行道树出圃要求:规格一致、树形完整、根系符合移植要求、健壮、无病虫害、主干通直。
4.3.8.3 行道树规格及种植条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道路两侧应同时绿化,形成对称。
同一道路的绿化宜有统一的景观风格,同一路段行道树树种相同,不同路段绿化树种及形式宜有所变化。
主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速生树不宜小于9厘米,慢生树不宜小于6厘米;次干道种植行道树胸径要求:速生树不宜小于6厘米,慢生树不宜小于5厘米。
机动车行驶道路行道树分枝点应在3米以上,行道树树干距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米。
行道树株距不应小于4米。
行道树种植后,宜铺设透气材料,加树篦(透气护栅)。
行道树生长所必需最低土层厚度应达到浅根乔木不低于90厘米,深根乔木不低于150厘米。
栽植穴(槽)要求:树穴尺寸不小于1.5米×1.5米,栽植槽宽度不小于1.2米。具备条件的,行道树种植应采用种植带。
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行道树绿带应采用通透种植。
4.3.8.4 行道树种植成活率应达到95%,缺株应及时进行补植。
4.3.8.5 行道树的种植季节,应根据其习性及物候期选择适宜种植时期进行,落叶树种植应在休眠期进行。
4.3.8.6 行道树种植应符合定点放线要点,树型丰满面迎着主要方向种植。植株规格应统一,树木种植后应保持直立,栽后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倒伏,易倒性树种必须设永久性支撑。
4.3.9 栽植土和灌溉水质要求
4.3.9.1 栽植土应符合下列要求:栽植土PH值应为6.5—8.5之间,全盐含量不得大于0.3%,土壤容重应在1.45克/立方厘米以下,土质应疏松不板结,土块易捣碎,不得含胶泥块及草根杂物等。栽植穴(槽)应施足腐熟有机肥。名贵树木种植应根据其习性,采取特殊的改土措施。
4.3.9.2 浇水应采用PH值和矿化度等理化指标符合树木生长需求的水源,保证水源的PH值在5.5—8.0之间,矿化度在0.25克/升以下。绿地灌溉用水应充分利用中水资源。
4.3.10 道路绿化与相关设施
4.3.10.1 在分车绿带和行道树绿带上方不宜设置架空线。必须设置时,应保证架空线下有不小于9米的树木生长空间。架空线下配置的乔木应选择开放树冠或耐修剪的树种。
4.3.10.2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3.10.2的规定。
树木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最小垂直距离(表4.3.10.2)
电压(KV) | 1—10 | 35—110 | 154—220 | 330 |
最小垂直距离(米) | 1.5 | 3.0 | 3.5 | 4.5 |
4.3.10.3 道路绿化与地下管线
新建道路或经改建后达到规划红线宽度的道路,其绿化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的最小水平距离宜符合表4.3.10.3.1的规定;行道树绿带下方不得敷设管线。
树木与地下管线外缘最小水平距离(表4.3.10.3.1)
管线名称 | 距乔木中心距离(米) | 距灌木中心距离(米) |
电力电缆 | 1.0 | 1.0 |
电信电缆(直埋) | 1.0 | 1.0 |
电信电缆(管道) | 1.5 | 1.0 |
给水管道 | 1.5 | / |
雨水管道 | 1.5 | / |
污水管道 | 1.5 | / |
燃气管道 | 1.2 | 1.2 |
热力管道 | 1.5 | 1.5 |
排水盲沟 | 1.0 | / |
4.3.10.4 道路绿化与其他设施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表4.3.10.4的规定。
树木与其他设施的最小水平距离(表4.3.10.4)
设施名称 | 至乔木中心距离(米) | 至灌木中心距离(米) |
低于2米的范围 | 1.0 | / |
挡土墙 | 1.0 | / |
路灯杆柱 | 2.0 | / |
电力、电信杆柱 | 1.5 | / |
消防龙头 | 1.5 | 2.0 |
测量水准点 | 2.0 | 2.0 |
第四节 对外交通绿地
4.4.1 一般要求
4.4.1.1 应以防风固土,美化环境为主要功能。
4.4.1.2 形成带、网、片、点相结合,层次多样、结构合理、功能完备的绿色长廊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4.4.1.3 在条件适宜的地区,应合理配置主副林带,主林带树种应以高大乔木为主,副林带应选择乔木、亚乔木或灌木。实行针阔混交,形成复层的绿化带。
4.4.1.4 高速公路的起、终点或大型构造物处设置建筑小品时,应注意色彩、造型,避免引起视觉混乱。
4.4.1.5 在小半径竖曲线顶部且平面线形左转弯的曲线路段,应在平曲线外侧以行植方式栽植中树或高树。
4.4.1.6 在中央分隔带、主线与辅道或平行的铁路之间,可栽植常绿灌木、矮树等以隔断对向车流的眩光。
4.4.1.7 公路绿化应与沿线环境和景观协调,并考虑总体环境效果。
4.4.2 指标
4.4.2.1 铁路、高等级公路:城市规划区内铁路、高等级公路两侧的防护林带宽度每侧按30—50米进行规划设计,有条件地区可加宽到50米以上。
4.4.2.2 河渠、堤坝:城市规划区内河渠、堤坝两侧绿带应结合河道保护蓝线确定,原则上绿带宽度应按等同于河道蓝线宽度进行规划控制,有条件区域可适当放宽,结合周边环境,建设滨河公园广场,成为本地区绿色景观廊道。
4.4.2.3 港口、码头: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充分运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生态特性的植物,将城市历史文脉融入园林设计中,充分体现地方特色。港口、码头周边应建设绿化隔离带,以减少对周边区域的影响。
第五章 生产绿地
5.1 生产绿地用地面积不少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为城市绿化提供并储备绿化常用树种苗木。要根据城市绿化树种规划,组织苗木生产,要加强新技术的应用,培育优质苗木。
5.2 加强对乡土树种的开发和培育,要积极开展乡土植物中优良品种的选育和培育,积极引进外地的优良品种,为城市建设提供品种多样的植物材料。
5.3 鼓励和提倡集约化和专业化的生产经营方式,根据市场需要的变化,除生产满足本地需要的苗木以外,还应积极向周边城市提供苗木产品,以达到经营上的良性循环。
第六章 防护绿地
6.1 充分认识防护绿地的作用,加强与其它绿地的结合和协调,最大限度发挥自身功能,通过各类绿地有机结合,来提高主城区整体绿化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6.2 通过一定宽度(7米以上)的防护林带建设,形成主城区、组团之间互相通连的林带,为城市构筑绿色廊道,形成更稳定的城市生态系统。
6.3 结合近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种植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深根系、萌芽力强的乡土树种。
6.4 防护林带应兼顾景观效益、生产效益和经济效益,应根据不同的防护目的,因地制宜选择多种不同的树种和种植方式,建设群落结构完整,物种多样丰富,趋于稳定的后期少管护或零管护的“近自然型”林地。
第七章 其它绿地
7.1 在保护城市原有植被的基础上,适当补充树形优美、叶色丰富、花果艳丽的树种,适当增加经济林比重,做到以绿养绿。
7.2 风景名胜区和风景林地应加强资源保护,加强绿化,促进环境美化,在不破坏原有环境条件下的有限度的进行人文、经济活动和景点开发,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7.3 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应加强林相改造,在保护的基础上逐步培育能为其自身功能服务的绿地。
7.4 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应以保持原有生态状态为主要目的,除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病虫害防治、扶育间伐等)外,禁止一切其它生活经营活动。
7.5 城市绿化隔离带、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应根据环境不同,分别选择合适的树种,以速生树为主。
7.6 加强护林防火,做好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入侵工作。
附 录
有关术语
1、道路绿地
道路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分车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广场和停车场绿地等。
2、道路绿带
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带状绿地。道路绿带分为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和路侧绿带。
3、分车绿带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其位于上下行机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
4、行道树绿带
布设在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以种植行道树为主的绿带。
5、路侧绿带
在道路侧方,布设在人行道边缘至道路红线之间的绿带。
6、交通岛绿地
可绿化的交通岛用地。交通岛绿地分为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和立体交叉绿岛。
7、中心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中心岛用地。
8、导向岛绿地
位于交叉路口上可绿化的导向岛用地。
9、立体交叉绿岛
互通式立体交叉干道与匝道围合的绿化用地。
10、广场、停车场绿地
广场、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11、道路绿地率
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12、园林景观路
在城市重点路段,强调沿线绿化景观,体现城市风貌、绿化特色的道路。
13、装饰绿地
以装点、美化街景为主,不让行人进入的绿地。
14、开放式绿地
绿地中铺设游步道,设置坐凳等,供行人进入游览休息的绿地。
15、通透式配置
绿地上配植的树木,在距相邻机动车道路面高度0.9米至3.0米之间的范围内,其树冠不遮挡驾驶员视线的配置方式。
16、胸径
指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米处的直径。
17、种植土
理化性质良好,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
18、种植土层厚度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土壤深度。
19、种植穴(槽)
种植植物挖掘的坑穴。坑穴为圆形或方形的称为种植穴,长条形的称为种植槽。
20、分枝点高
指树木从地表面到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21、对外交通绿地
主要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内的绿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