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园林局关于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就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行政许可事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许可依据及条件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建筑密度一区内的居住区不低于25%,其中公共绿地按居住人口规模人均不少于
(二)商业中心、仓储不低于20%;
(三)交通枢纽、工业企业不低于25%,其中产生有害气体及其他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设立宽度
(四)学校、医院、科研机构、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机构、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宽度大于
因特殊情况,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标准的,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降低比例,但不低于规定标准的70%,并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实施机关
市园林局
三、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1:5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规划部门盖章)原件、复印件各1份;
(三)建筑定位红线图(复印件1份);
(四)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合同(复印件1份)。
备注: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四、实施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局所设窗口领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行政许可申请表”,或者直接从园林局网站上下载该表;
2、市园林局对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审核事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收费和决定
1、市园林局审核图纸资料,对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项目直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情况,经市园林局批准,对未达到规定标准但高于规定标准70%的建设工程项目,根据未达标绿地面积计算绿化补偿费;
2、申请人向市园林局交付绿化补偿费后,市园林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听证
如申请人提出的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并直接涉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园林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二十五日)组织听证。
(四)监督检查
1、市园林局委托市园林绿化执法监察大队对申请人是否按照准予的比例标准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进行监督检查;
2、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建设工程项目未按照准予的比例标准实施绿化,则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实施;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交付绿化补偿费的,则要求申请人限期补交;
3、申请人逾期既不补充实施绿化,又不补交绿化补偿费的,则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五、期限
市园林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受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绿化补偿费标准为700元/平方米。
七、承办部门及联系电话
市园林局绿化养护管理处、市规划局联合办公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