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对市区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工作意见的通知
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区居住区和单位绿化达标创建工作是我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重要内容。根据创建工作任务安排,市政府决定组织对2005年前命名的市区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进行复查验收。现将市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园林局《关于对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居住区和单位严格对照标准和时间要求,组织自查,整改落实。经验收符合标准的,市政府将予以重新命名,不达标的,予以摘牌。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
关于对市区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工作的意见
市建设局 市房管局 市城管局 市园林局
(
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面广、量大、多点的特点,目前,其数量已占城市绿化总量的50%以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达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要求,现就做好对2005年以前命名的市区绿化达标和园林式居住区(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对居住区和单位绿化达标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一)居住区和单位绿化达标是法律、法规赋予的义务和责任。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和标准,都明确了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化要求。
(二)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工作与每一位市民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息息相关,创造绿色、优美、舒适和高品质的环境,是提高市民生活素质、优化发展环境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是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必查内容,在考核中占有较高的分值。考核标准规定,一个城市要有60%的园林居住区和70%的绿化达标单位。为了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目标,不断优化城市生态环境,必须加快推进居住区和单位绿化达标创建工作。
二、明确标准,强化责任,高起点、高质量、精细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居住区和单位绿化
(一)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
1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0%,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小于25%。
2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指标按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小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小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小于1.5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内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3居住区的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报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经验收合格。
4居住区内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基本绿化,绿地分布均匀,布局合理,植物配置科学,层次丰富,并大力发展垂直绿化、高层绿化。
5居住区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资金落实、措施落实,树木成活率达95%以上,基本无缺株断垄、无病虫害,绿化配套设施完好,环境整洁舒适,反映良好。
6居住区内居民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能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基本杜绝违法行为。
(二)园林式居住区标准
1符合绿化达标居住区标准,绿地率提高1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高1平方米,做到泥土不见天。
2绿化设计与居住区的地形地貌紧密结合,有创新、有特色,乔、灌、草配置科学合理,形成优美丰富景观,环境优美整洁。
3养护管理得力,居民绿化意识较强,无违法行为发生。
(三)绿化达标单位标准
1新区建设的单位,绿地率不低于30%,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可有适当差异。
(1)工业、商业金融、仓储、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20%。
(2)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设计、部队等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5%。
(3)对环境有大气、噪音等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绿地率不小于30%,并根据有关国家标准中环境保护的规定设置宽度不小于30—
2属于旧城改造区的单位,绿化用地指标可降低5%。绿地确实难以达到指标要求的单位,要积极采取高层绿化、垂直绿化的方式,使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3单位绿化设计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方案按规定报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绿化工程施工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验收合格。
4绿化设计合理,植物选择符合单位性质,充分运用具有地方特色和生态特性的植物,可绿化用地全部绿化,最大限度地进行垂直绿化、高层绿化,工作、生产环境整洁舒适。
5单位绿化有专人养护管理,整洁美观、花木茂盛,环境生态效益良好。
6单位员工绿化意识、环境意识和生态意识较强,认真执行绿化保护规定,有效制止违法行为。
(四)园林式单位标准
1符合绿化达标单位标准,绿地率提高10%。
2有供职工游憩的小型公园、游园,环境优美。
3 绿化设计科学合理,养护管理得力,环境生态效益显著,职工绿化意识强,无违法行为发生。
(五)达标规划设计要求
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率指标是国家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总的要求是,面上做量,点上做精。要紧扣规划审批的绿地率指标,严格绿线,确保绿地面积,严禁各种形式的占用;在规划总平基础上,进行园林绿化的专业设计。设计要突出强调以绿为主,植物造景,提高单位面积的植物量;手法上,以大乔木为主体,乔灌花草多层次配置,大乔木按每百平方米5株、乔灌木栽植总面积占绿地的70%以上的量化标准进行控制和设计;要高度重视地形设计和树种选择。地形设计要体现自然、艺术、优美和品质的统一,尽量选择乡土和适生树种,体现绿化景观与生态功能的统一;施工与养护管理。已确定的设计成果不得随意变更,要严格按图施工,严格施工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完成绿化工程建设。要落实科学的养护管理责任,促进绿色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六)明确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养护管理和执法责任
1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区。居住区开发单位或原自管理单位根据规划方案,居住区绿化已按专业设计实施到位,经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尚未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居住区绿化遭自然或人为损坏的,由开发企业或原自管房单位负责补植到位,并达到居住区绿化建设标准。凡经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的后期物业管理阶段,绿化管护工作由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移交后小区绿化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不当造成树木花草死亡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恢复。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单位绿化的毁绿检查和执法工作,因人为因素绿化被违法侵占、破坏的由侵占、破坏的责任人负责赔偿并补植到位,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已进入后期管理的小区,绿化达不到居住区绿化标准的,由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负责按标准规划建设,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配合工作。
2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绿化达不到绿化标准的,由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负责达标,验收达标后要落实长效管理单位。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已注销的由所在社区负责,原开发单位或原自管房单位已改制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
3列入政府整治计划的“老小区”。在实施整治时要切实制定绿化整治计划,整治结束时居住区绿化要达到绿化标准,整治验收后由整治责任单位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4社会零散居民区。绿化达标工作由所在社区负责。
5单位庭院绿化。由单位根据规划确定的绿地指标,进行专业设计,组织建设,并落实长效管理措施。
三、强化领导,落实措施,合力有序地组织达标复查验收的各项工作
由市建设、房管、城管和园林等部门,共同组成复查验收工作组,协同配合,扎实推进复查验收工作。市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正反两个方面的报道,典型示范,反面曝光。强化和提高全民绿化意识、质量品位意识,培养和造就全社会爱绿、护绿和植绿的自觉性。
(一)工作措施。通过综合整治执法管理,严肃查处侵绿、毁绿的行为。解决乱栽、乱占、乱堆、乱停、乱挂等问题,建立良好的单位和居住区秩序;明确责任主体,落实绿地改造完善的具体方案和措施,限期完成达标创建工作任务;建立和落实单位、居住区绿化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适时做好浇水施肥、修剪整形和病虫害防治等各项养护管理工作,保持良好的景观环境和有序的工作、生活秩序。
(二)工作步骤。分三个阶段,1前期准备阶段。时间为
(三)验收要求。为了确保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对居住区和单位的考核不失分,验收工作要高标准、严要求。按照达标一个,验收一个,建成一批,验收一批的要求,11月份集中组织初查,根据初查情况,进行分类指导,提出具体意见。符合达标要求的初查通过;未达到标准的、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完善要求,并限期整改。根据最终验收结果,成绩显著的提请市政府进行重新命名,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