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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日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印发实施
来源:黄海晨报  时间:2016-2-18

2月17日,记者从日照市林业局获悉,根据《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保护古树名木工作的决定》和《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新《日照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统称为《办法》)于近日印发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据了解,《办法》中所称的古树和名木分别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和在历史上或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中外历代名人、领袖人物所植或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的树木。古树分为国家一、二、**,国家一级古树树龄在500年以上,国家二级古树年龄为300—499年,国家**古树是100—299年不等。国家级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等级。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古树名木生存地的所在单位或者个人,为该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具体为:生长在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管理的公园、绿地、城市道路、街巷等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养护;生长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的古树名木,由经营管理单位养护;生长在铁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生长在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及寺庙等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养护;生长在居住小区内的古树名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专人养护;生长在农村的古树名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按其权属指定专人管护;生长在私人庭院内的,由居民负责养护。

  根据《办法》规定,古树名木的养护者应当定期进行施肥、修剪和病虫害防治;古树名木死亡的,应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方可进行处理。

  此外,《办法》还明确规定了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凡违反规定,擅自采伐、损毁和移植古树名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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