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3月21日发布,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均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中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住宅小区内的树木归全体业主所有。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居民负责养护,砍伐或迁移须报市政府批准。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德州市出台了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对城市规划区内树木花草的种植和养护管理进行规范。《办法》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办城市绿化事业,城市中的单位和年龄男11—60岁、女11—55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应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市区绿化指标要逐步达到市区面积的30%以上。城市内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发展垂直绿化。
《办法》对建设工程绿化用地进行了明确,规定各项建设工程均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新建住宅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大专院校、部队、医院、宾馆、疗养院、休养所、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5%;工厂及大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生产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0%,并按有关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15%。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地处市区的不低于25%,地处郊区的不低于30%。
各单位和住宅小区现有绿化用地面积低于上述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各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应当按1-3%的比例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关于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园林、公路、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分别归该部门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住宅小区的树木,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在单位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由单位组织职工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房屋产权单位所有;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居民负责养护。严禁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情况需要砍伐或迁移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