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管局副局长朱伟华说:“这个绿化条例的制定,主要是基于1994年的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现在时代的需要,第一个就是对保护绿化的力度还是不够,尤其是按现在来看的话,它的违法成本太低。第二个就是这个办法没能解决一市两法的问题,里面有些条款还明确规定,不能适用于龙岗宝安原关外地区,第三个就是行政审批职权交叉的问题,办法里也不明确,还存在一些管理的空当。”朱伟华强调,《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突出市民参与和社会监督,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对立体绿化进行专章规定,成为最值得关注的几大亮点。
发动公众参与绿化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认种认养树木“深圳绿化的发展本身就是得益于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此次条例有13个条款涉及向社会公布,6个条款涉及征求公众意见;让绿化工作处于阳光下,让市民知晓,参与绿化建设,一起来监督和保护绿化成果。”朱伟华表示,《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制定实施,是巩固深圳绿化发展成果的需要,是改进现行立法与管理实际脱节的需要,也是特区一体化发展的新要求。
《绿化条例》要求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种类、分布、权属、养护等情况进行定期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并及时更新;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发布全市绿化白皮书,向社会公布绿化资源状况及发展成果、发展规划等基本情况。
对于单位或者个人自愿出资更新改造公共绿地的,出资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公共绿地更新改造设计方案,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更新改造后的公共绿地功能、性质、权属不变;鼓励单位和个人以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方式履行植树义务。认种认养树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所认种认养树木、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绿化条例》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对破坏绿化、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受理投诉和举报。对绿化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此外,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对绿化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市民担任绿化大使,向公众宣传、推广绿化。绿化大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处罚力度全国最大
擅伐名木古树最高罚50万元“以前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规定,私自砍伐树木,每株罚500元,后来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一个规定 ,更高一点是罚500到3000元;那么现在的规定是未经批准,如果迁移是5000元,砍伐就是10000元,应该说是大幅度提高了处罚的力度。那么古树名木这块的处罚力度就更大了,我们现在这个古树名木如果是擅自砍伐,或者是擅自迁移致死的,每株要处罚30万元以上到50万元以下,这个标准在目前全国也是力度最大的!” 朱伟华强调。
古树名木有很高的历史、文化和科研价值。据了解,我市现有古树名木1557棵,其中古树1541棵,一级古树17棵,二级古树54棵,**古树1470棵;名木16棵。《绿化条例》增加了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内容,强调古树名木要统一登记、编号、造册、建档、立牌,规定了对古树名木的特殊保护措施,如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为控制保护范围,主管部门应当在树干边缘外三米范围设置保护措施等等。
《绿化条例》指出,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按照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擅自迁移致古树名木死亡或者擅自砍伐古树名木的,按照每株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对不按规范修剪的处罚,全国的条例都没有规定,现在规定要按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并由养护责任人进行修剪。”朱伟华说。
《绿化条例》明确了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以及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的,绿化养护责任人应当及时修剪。修剪树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养护责任人、电力部门及其他市政设施维护单位需要在公共绿地修剪树木的,应当告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禁止非绿化养护责任人擅自修剪树木。
规定了树木生长影响市政管线、交通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罚款;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或者居住安全,绿化养护责任人不履行修剪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绿化养护责任人逾期未履行修剪义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修剪,修剪费用由绿化养护责任人承担。不按照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处1000元罚款。擅自修剪树木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每株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致使树木死亡的,按照每株3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建立立体绿化保护措施
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深圳作为超大型城市,建筑密度高,环境压力大,绿化发展与人多地少的矛盾一直较为突出。借鉴上海、昆明等国内城市的做法,深圳提出要全力推进立体绿化,开辟绿化的第二空间。为此,在《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中, 对立体绿化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罕见地设专章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要是针对新建的建筑物,那么从规划的角度,新建的建筑物必须要完成,必须要做立体绿化,这个已经在法律上做了规定,同时对于原有的建筑物我们是采取鼓励的措施,也就是说,在安全原则的情况下,做立体绿化,我们现在要做的工作,就是要会同规划部门,首先要制定全市的立体绿化的发展规划,同时技术方面我们要制定立体绿化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市城管局绿化处处长马汉表示。
《绿化条例》明确了立体绿化的含义,是指以建筑物、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等方法实施的绿化。
规定了强制立体绿化的实施范围。规定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实施立体绿化;鼓励其他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适宜立体绿化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建筑物实施立体绿化的,不限于屋顶绿化,还可以采用架空层绿化、墙体绿化等形式。
规定了立体绿化的折算、抵扣制度。根据深圳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上海有关屋顶绿化折算、抵扣绿地面积的办法,规定了新建建设工程实施立体绿化的,立体绿化可以折算、抵扣配套绿化用地面积,但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其他类建设工程项目的抵扣面积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
规定了立体绿化的保护措施等。对已建成的立体绿化予以严格保护,禁止占用或者拆除,因公共建筑和市政设施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的除外,而且在改建、扩建、修缮完成后,应当对立体绿化予以恢复。
建立永久保护绿地制度
占用绿地每平方米罚款2000元
《绿化条例》明确深圳设立永久保护绿地和绿地范围控制线。
规定了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会同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同时,根据法定图则或者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规定了已建成公共绿地的主要树种和绿化景观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绿化建设责任人应当组织评估、论证变更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
除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国务院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改变外,不得改变永久保护绿地性质的情况。对于确需改变的,须将改变方案向社会公布、举行听证会,征求意见,并报深圳市政府决定。改变永久保护绿地使用性质的,应当不低于改变面积,补偿新的永久保护绿地。
《绿化条例》还就绿地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在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方面,一是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绿地,或者占用期满确需延期但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占用公共绿地的,除了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外,还要求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占用每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绿化条例》明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是新建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30%,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5%;二是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30%;三是商业服务业类建设工程项目不低于20%;四是城市主干道路、交通枢纽不低于20%。
此外,新建城市公园占地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这一指标不得低于70%;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75%。